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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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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3號
債  權  人  陳文遠  


債  務  人  董欣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178萬元,及其中人民幣100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滿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6(
    即月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