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虹妙
陳向文
陳淑琴
一、
債務人陳虹妙、陳向文及陳淑琴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7,23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虹妙前於100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向文、陳淑琴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354,276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陳虹妙自113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47,232元及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向文、陳淑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㈢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2.借據影本1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