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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虹妙  

            陳向文  

            陳淑琴  

一、債務人陳虹妙、陳向文及陳淑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7,23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虹妙前於100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向文、陳淑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354,276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陳虹妙自113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47,232元及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向文、陳淑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㈢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2.借據影本1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