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智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9,275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楊智淞於103年3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