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鴻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9,2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
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79,239元,其中已到期本金74,510元,應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349元、
違約金雜費計380元。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照會資料、
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附表: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