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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韋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47,15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1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韋翔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㈣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歷史匯利率查詢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