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國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20,43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洪國城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㈣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歷史匯利率查詢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