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
債 務 人 吳松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05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0892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8,057元,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308928。
㈣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