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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宋采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18,44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33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宋采妮前於111年12月27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7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618,449元,及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33計算之利息,自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