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呂立民
謝真
一、
債務人呂立民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65,041元,及其中4,107,943元自民
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之利
息,及自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
人呂立民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真負清償責
任。
二、債務人呂立民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208,238元,及其中189,808元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2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