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美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5,65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美娟向債權人借款63,600元,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
,以每1個月為1期,
按月攤還本金2,65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5,650元
,及前述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㈣【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㈤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交易往來明細查詢
。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