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致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6,6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游致齊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約定自111年7月19日起至114年7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2月19日止累計106,757元未給付,其中99,138元為本金、6,32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游致齊於111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萬元,約定自111年7月20日起至116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2月19日止累計359,938元未給付,其中337,465元為本金、22,08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㈣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號附表: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