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7號
代 理 人 林啟明
張芳華
一、債務人黃莉淑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85,88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453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黃莉淑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芳華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補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