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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蕭珀扶 
債  務  人  勝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大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持有票號AK0000000號、AK0000000號支票所載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13年2月7日,而所持有票號AK0000000號、AK0000000號支票所載提示日(即退票日
  )分別為112年11月27日、112年11月21日,按前揭規定,債權人就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