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林隆錡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3,121元,及其中19,131元自民國94年10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42,860元,及其中38,672元自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㈢180,570元,及其中169,111元自9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