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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清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8,481元,及其中㈠13,485元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107,8
    65元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