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沈伶黛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2項第5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
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沈伶黛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債權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於113年8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