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代 理 人 沈毓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