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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  務  人  陳迦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28,175元,及其中㈠2,228,057元自民國11
    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3.32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付之違約金;㈡500,118元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32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