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代 理 人 徐素琴
李碧鳳
一、債務人陳燡則(原名陳煜庭)及李碧鳳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64,5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燡則(原名陳煜庭)前就讀私立大成商工期間邀同債務人李碧鳳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3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4筆
,計幣120,000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6條、第7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詎債務人陳燡則(原名陳煜庭)自113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權人預計於113年8月1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
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64,583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李碧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實感德便。
㈣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113年度司促字第796號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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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