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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徐素琴  
債  務  人  陳燡則(原名陳煜庭)




            李碧鳳  


一、債務人陳燡則(原名陳煜庭)及李碧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64,5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燡則(原名陳煜庭)前就讀私立大成商工期間邀同債務人李碧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3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4筆
    ,計幣120,000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6條、第7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債務人陳燡則(原名陳煜庭)自113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權人預計於113年8月1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64,583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李碧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㈣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79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4,583元
陳燡則(原名陳煜庭)
、李碧鳳
自113年3月14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1.6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7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自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4,583元
陳燡則(原名陳煜庭)
、李碧鳳
自113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