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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傅莊漢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0,663元,及其中本金18,936元自民國103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傅莊漢國於94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103年7月底尚積欠債權人60,663元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8,936元自103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㈣釋明文件:消費繳息總查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重要資訊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