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傅莊漢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0,663元,及其中本金18,936元自民國103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傅莊漢國於94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
迄103年7月底尚積欠債權人60,663元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8,936元自103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㈣釋明文件:消費繳息總查表、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重要資訊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