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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黃教庭  



            柏孟欣  


一、債務人黃教庭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94,149元,及其中㈠689,914元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3,904,235元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黃教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柏孟欣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