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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黃文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5,568,716元,及其中15,230,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
    ,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1,9
    18,556元,及其中1,799,991元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9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㈢93,746元,及其中86,102元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4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