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5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黃文啓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5,568,716元,及其中15,230,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4計算之利息
,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1,9
18,556元,及其中1,799,991元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69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㈢93,746元,及其中86,102元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4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