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7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張綾宣(原名張穗雯)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綾宣(原名張穗雯)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籍設臺南市南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