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代 理 人 羅雅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784元,及其中49,966元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