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775元,及其中本金29,187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29,18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22,588元,共計51,775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