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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楊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33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即借款人楊家銘於93年6月24日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額度30,000元。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
  ㈡債務人已違約積欠債權人本金5,333元,自99年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帳務資料。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