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家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33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即借款人楊家銘於93年6月24日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額度30,000元。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
所載。
㈡債務人已違約積欠債權人本金5,333元,自99年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
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帳務資料。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