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
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