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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福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殷 
關  係  人  金上興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金上興汽車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門分行
113年6月5日
 18,773元
 AL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