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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李祥禾  


關  係  人  
兼  債務人  海科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婧縈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祥禾於民國113年3月29日為擔保其與海科興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於113年4月11日登記在案。
 ㈡聲請人執有關係人海科興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李祥禾於113年3月29日共同簽發,票載金額為14,256,000元,到期日為113年6月15日之本票1紙,上開本票經聲請人屆期提示,竟獲部分支付,尚有14,014,000元未清償,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聲請人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正本1份、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正本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1份、本票影本1紙、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李祥禾、關係人海科興有限公司於通知後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未見相對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因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李祥禾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
  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
  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財產所有人:李祥禾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城鎮
 金城劃段
   200
 928.12
10000分之290
 2
金門縣
 金城鎮
 金城劃段
   200
 928.12
10000分之313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主要用途、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1
110
金城鎮金城劃段200地號
---------------
慈湖路一段1巷9號2樓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二層: 33.92

陽台:3.24


全部
共有部分:金城劃段121建號,1,15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6。
2
 145
金城鎮金城劃段200地號
---------------
慈湖路一段1巷10號2樓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二層: 35.40
陽台:4.52
全部
共有部分:金城劃段121建號,1,15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