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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昱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楊肅培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
  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如就抵押權人未提出文件供法院
  為形式審查,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2日、112年5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關係人兆采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楊肅培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3月21日、142年5月1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與關係人共同於113年1月22日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新臺幣6,84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7月31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獲支付部分款項外,尚積欠5,1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未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經本院於114年3月2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正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除本票外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聲請人今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寧鄉
寧湖一劃段
87
189.6
全部
楊肅培
2
金門縣
金寧鄉
寧湖一劃段
216
347.56
3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3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149.5
合計:149.5

3分之1
楊肅培
下埔下32之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