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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姚雪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加勇、陳秀金及許彣陽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3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