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李一龍
李一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
管轄權時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進通死亡時,籍設新北市新莊區,有被繼承人
戶籍謄本1份附卷
可稽,是依
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