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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一龍 


            李一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
  ,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進通死亡時,籍設新北市新莊區,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