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江宜庭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
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認無
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江祖楊死亡時,籍設新北市中和區,有被繼承人
戶籍謄本1份附卷
可稽,是依
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