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補繳納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935元,合計新臺幣2,935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
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關永梅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
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加計未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935元【計算式:(2+1)×43×15+1,000=2,93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件:
⒈債務人名下之汽車(車輛號碼:AJP-9797號),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外,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
債權人清冊。
⒉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及證券帳戶)自110年11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⒌提出債務人無法勝任全職工作,僅能打零工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等不在此限)。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債務人陳稱目前
住所地為「住金門縣○○鄉○○000○0號」,請說明除債務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⒏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
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⒐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
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⒑提出債務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債務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如債務人每月有特殊需求之支出情況(如醫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