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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固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翠嫩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同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就民國110年1月19日、同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中,兩造於選定鑑定單位時,有無同意受鑑定結果拘束之表示,有釐清之必要,爰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在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應併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