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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倪君耀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金門景緻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