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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建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而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參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起訴顯不備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