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葉建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
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參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起訴顯不備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