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葉建迎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995元(含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