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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翰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41至45頁),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宋政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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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