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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童博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編號
本金
請求利息期間(民國)
年息
1
7,856元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1,088元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2,899元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788元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