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佩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0,7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
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114年8月21日止,尚結欠127,137元消費款、2,725元循環利息、900元費用(含
違約金),總計130,762元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屢催未果。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