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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何冠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7,8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冠慶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截至113年12月6日止,尚結欠12
    1,523元消費款、5,085元循環利息、1,200元費用(含逾期費
    ),總計127,808元未為清償〈證二〉,經債權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1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21,523元
何冠慶
自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