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義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89,0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1,9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3,7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3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
㈤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號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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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