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雨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7,9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1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1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9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135元及
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