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金順興燒餅即莊沐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39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114年8月2日止,
按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715%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年息2.875%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年息2.875%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