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偉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011元,及其中8,637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8,63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13,374元,共計22,011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