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丕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9,98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陳丕宏於107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
    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
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