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韋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1,767元,及其中1,567元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㈡30,926元,及其中30,126元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