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李雅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
執行名義,
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又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
強制執行程序;而更生程序終結時,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第48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第6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事件裁定
於114年10月31日開始更生程序,從而,本件債權人之債
權既係在裁定開始更生前之債權,即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辦理,債權人再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乃有違前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