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國連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63,56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9期為限;㈡90,608元,及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9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